勾選要輸出的內容(預設:地號清單 + 基地平面圖 + 綜合評估)。
來源: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 附表二(2026-05-26)。 含住一~住五、商一~商五、4 類工業、6 類公設地。**個別都市計畫管制要點/通盤檢討可能覆寫**; 若工具產出與 KDA 結果不一致 → 觸發雙重確認原則,以官方為準。